年度卑南鄉會計月報公告
112年度會計月報
111年度會計月報
110年度會計月報
本所補捐助情形
112年度對民間團體補助(月)
111年度對民間團體補助(月)
110年度對民間團體補助(月)
109年度對民間團體補助(月)
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
111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月)
110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月)
尼伯特風災捐款專區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訊公開專區
公告「臺東縣卑南鄉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主旨:公告「臺東縣卑南鄉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卑南鄉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二、資格條件:機關、學校、立案團體或法人。
(一)民間社團之補助以本鄉轄立案之機關、團體為主;
(1)公家機關學校之補助,以其服務區域涵蓋本鄉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專案敘明理由核定。
(2)對本鄉轄外之機關、團體補助,活動地點於本鄉轄區。
(二)符合以下各項之民間團體,不適用第三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4)配合上級機關與本所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對鄉民代表建議補(捐)助案件之審查,應考量本所財政狀況及對鄉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並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活動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褔團體,不受本原則第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但最高不得逾四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1年度本項補助預算金額(215萬元)(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檢附「臺東縣卑南鄉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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