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南鄉111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主旨:卑南鄉111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2) 依法劃設為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域、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3)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禁伐區域。

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二)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止。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所有權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存摺影本、印章。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六、申請期限:即日起至4月30日前至本所原民課,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七、現場勘查:配合縣政府指定日期排定現勘。

八、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卑南鄉公所089-381368分機125。

九、附件: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土地共有人同意書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