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穩健推動部落法人化政策,並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於114年辦理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以觀察現代法規體制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相互運作情形,並就試辦經驗及成果,落實部落公法人為具體目標。

計畫推動以來,部落以傳統議事機制凝聚共識,展現良好組織運作基礎與文化傳承動能,顯示部落公法人已具備初步可行性與實踐潛力。為銜接前階段成果,並持續累積部落治理量能,爰此,115年度本會擬續辦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以深化對部落內部組織運作、與行政機關互動之實務觀察,並探索爭議協調與決策機制的發展可能。

115年度計畫除了延續114年度「從部落建構」之制度演練,更將以深化文化主體性與凝聚組織共識為推動主軸,進一步觀察並強化法制與傳統制度之對話與整合機制,逐步建構具部落主體性的自主治理體系,為未來法制化奠定基礎。

一、試辦內容

1、促進部落得為財產使用收益之主體

本計畫以現有社團法人組織暫時作為受領人或輔導部落設立社團法人組織取得受領資格等其他可促進部落財政自主方式,使部落於試辦期間取得使用收益財產之權利。

2、部落公法人辦理公共任務

為充實部落公法人之公共任務及執行權限,除參考地方制度法委託地方自治團體事項,亦依據本會現行得委託部落執行之相關公共任務,試辦計畫內容如下:

  • 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查調。
  • 部落族語、文化、樂舞及傳統體育活動。
  • 部落及其毗鄰區域自然資源之調查、巡護、管理及利用。
  • 部落產業之規劃、推動。
  • 傳統建築、文化地景及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使用及收益。
  • 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服務之推動與執行。
  • 其他經審認與計畫相符之內容。

二、辦理單位:

  •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 協辦機關:試辦部落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計畫對象:

  • 114年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評鑑優等之部落。
  •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公告核定之部落,經審查及綜合考量並徵詢部落意見後,擇定試辦之地區。
  • 與地方政府依行政契約締結合作關係,並共同推動相關計畫之部落。

四、實施期程: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1月

至2月

3月

至4月

5月

至6月

7月

至8月

9月

至10月

11月

至12月

部落法人化

(執行部落自主發展計畫)

階段性成果報告及期中檢討會議          
成果報告          
經費結算作業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