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即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受理申請
主旨:卑南鄉110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具原住民身分之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權人。
二、土地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2) 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域。(3)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禁伐區域。
- 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二〉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止。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當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所有權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四〉存摺影本、印章。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六、申請期限:即日起至4月30日前來本所原民課,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七、現場勘查:配合縣政府指定日期排定現勘。
八、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 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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